主页 > 种猪技术 > 俄罗斯联邦进口种猪的兽医卫生检疫要求(黑龙江)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00:00点击:次
向俄罗斯联邦输入的种猪必须来自出生和饲养于无下列动物传染病的饲养场和行政区,并且未注射过预防古典猪瘟疫苗和预防伪狂犬病疫苗的临床健康畜。其中,动物传染病包括: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州、省、地区、区、及其它)内无古典猪瘟,伪狂犬病,肠病毒脑脊髓炎(猪凝血性脑炎); -最近3年内饲养场内无旋毛虫病,结核病,布氏菌病,兰耳病(猪生殖-呼吸系统综合症); -最近3年内饲养场内无钩端螺旋体病; -最近20天内饲养场内无炭疽。 挑选出用于出口俄罗斯联邦的种动物不得饲喂过含采用遗传工程学方法加工而成的饲料或其它遗传变型动物源性饲料。种猪不得经过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荷尔蒙物质的作用和甲状腺制剂的作用。 挑选出拟运往俄罗斯联邦的种畜须在出口国专门的隔离场并在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为期不少于21天的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逐头进行临床检验并每天逐头测体温。在此期间使用出口国习惯采用的文法作诊断检验,检测古典猪瘟,猪兰耳病(猪生殖-呼吸系统综合症),布氏菌病,伪狂犬病,衣原体病,经媒介传染的病毒性肠炎,结核病,猪水泡病,细小病毒感染,萎缩性鼻炎,如果进口商有特殊要求则按照其要求进行其它传染病项目的检疫。 在启运前14天内接种预防猪丹毒的灭活性疫苗;在启运前2-14日内注射两次剂量为25毫克/千克二氢链霉素以预防钩端螺旋体病。采用驱虫法进行驱虫处理排除体外寄生虫。 如果在隔离检疫期间诊断检验结果出现阳性反应(血清,过敏及其它)则俄罗斯兽医局代表有权力拒绝接收整批动物或拒绝接收一些有反应的动物,这种情况下俄方不承担经济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必须立即将信息告知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 交通工具按照出口国现行的规则和方法进行处理和准备。该要求中规定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经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来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证书中须指明(标明)诊断检验和注射疫苗的日期。 只有当进口商收到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签发的许可证后拟出口俄罗斯联邦的种猪方可启运。 货物抵达俄罗斯境内以后应在国家边境兽医检查站指定的专门的隔离场对进口的种猪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在此期间,在官方兽医局地方分局的监督下实施必要的诊断检验。对于具体的地区应按照防疫措施计划进行预防性免疫。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经局长 确认的第13-8-01/1-7号兽医卫生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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